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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撖秀英申请执行马玉花、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撖秀英,马玉花,刘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76号申请执行人撖秀英,女,汉族,1960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玉花,女,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荣,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撖秀英与被执行人马玉花、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申请执行人撖秀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产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办理申请执行人撖秀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产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