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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英与倪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倪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郭英,女,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倪琼英,女,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郭英与倪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1月26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月6日,权利人郭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倪琼英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倪琼英仍欠申请执行人郭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谭开幕执行员  付建三执行员  王明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