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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翟华子与孙中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华子,孙中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625号原告翟华子,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春永,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中兴,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华子与被告孙中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华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中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华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中兴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华子撤回对被告孙中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