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曲福友与张二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曲福友,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张二良,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平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后,符合重新执行条件的,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