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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阳平与陈达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绵阳市智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平,陈达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绵阳市智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481号原告:阳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沿江一巷。委托代理人:陈福兴,绵阳市游仙区石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达文,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41206-2,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8层7号。负责人:张私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靖,该公司员工。被告:绵阳市智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城南街道群文村。委托代理人:蔡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540333-0,营业场所:绵阳市南河路3号。负责人:罗宗彬,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玉杰,该公司员工。原告阳平诉被告陈达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绵阳市智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阳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平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阳平承担。审判员  周翠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