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桂民与张文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民,张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民,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文新,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刘桂民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16年6月1日被执行人张文新承诺自动履行劳务费239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