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终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春甫与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春甫,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终字第002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春甫,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7日。委托代理人赵均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建超,任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张晓红,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芦一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马庆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东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文营,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马春甫因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春甫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中,被上诉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芦一清、马元欣、出庭应诉负责人张晓红,被上诉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徐东雷、宋文营、出庭应诉负责人马庆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马春甫一审起诉的被告是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上诉人一审诉请为“判令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对方城县赵河镇贺家庄村的土地被违法占用行为依法查处”,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对一审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请未做处理,属对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尹应哲代理审判员 郭国旗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冰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