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袁谢松申请执行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谢松,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袁谢松被执行人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960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