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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通化市天和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宏军、王建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天和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军,王建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通化市天和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纲,董事长,被告:张宏军,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建军,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天和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军、王建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市天和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宏军、王建军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