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78号申请人王X1,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申请人王X2,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申请人王X3,女,1945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2(基本情况同上)。申请人王X4,女,1951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2(基本情况同上)。申请人王X5,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2(基本情况同上)。申请人王X6,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2(基本情况同上)。申请人穆X,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2(基本情况同上)。申请人杨X,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2(基本情况同上)。王X1、王X2、王X3,王X4,王X5,王X5,穆X,杨X现向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依法继承。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王X名下西城区(原宣武区)牛街东里一区X(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屋归王X2(身份证号:×××)所有。二、王X1、王X3,王X4,王X5,王X6,穆X,杨X放弃继承王X名下西城区(原宣武��)牛街东里一区X(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1、王X2、王X3,王X4,王X5,王X6,穆X,杨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03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1、王X2、王X3,王X4,王X5,王X6,穆X,杨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03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芦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