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村居民,四川省盐边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与侄子沙某某两人在盐边县和爱乡街道兴隆酒店吃饭饮酒后,与进入兴隆酒店吃饭的两个油罐车司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随后,两个油罐车未吃饭驾车离开。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DBW9**的小型面包车,搭乘沙某某追赶油罐车。当川DBW9**的小型面包行至S310线宁华路170KM+100M处路段时,追上油罐车,被告人安某某遂将小型面包车停放在公路中间下车并向前走,准备拦住油罐车。后导致贺某某驾驶的云A088**小轿车与川DBW9**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贺某某报警,被告人安某某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要求被告人安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安某某拒不配合,经公安干警多次劝解后仍不予配合。后民警将被告人安某某带至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被告人安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无责任。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安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2015年12月14在在红格交警中队将川DBW9**小型面包车领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证人沙某某、尹某某、贺某某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盐边县红格交警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照片;被告人安某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兴法司鉴所(2015)酒鉴字第6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某某出具的领走川DBW9**小型面包车领条;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在他人已离开现场后,仍无证驾驶机动车追赶,并将机动车停放在公路中间,导致正常行驶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2.0mg/100ml;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时拒不配合,并经公安干警多次劝解后仍不予配合,悔罪表现较差,依照以上法定、酌定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安某某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