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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龚长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龚长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财保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399347X3代表人:余志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岑锋,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慈溪市振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马潭南路西侧。代表人:龚长纪。被申请人:龚长纪。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浙0282财保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55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龚长纪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以主债权已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龚长纪银行存款550万元的冻结。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