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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34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88年。委托代理人汪利容,仁寿县富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