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海燕与陈宗明、林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陈宗明,林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宗明,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秀琴,女,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陈宗明、林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被告陈宗明、林秀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海燕借款共计人民币4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时间从2013年7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秀琴名下有存款10815.0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与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闽清县房屋产权档案馆、连江县房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均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遂于2016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台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