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45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522-3号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法定代表人李爱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力,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罗源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传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零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李继卫审判员  张朝辉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