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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云霞与韩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霞,韩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宋云霞,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告韩卉,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宋云霞诉被告韩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霞、被告韩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谎称煤老板,往返于高平、焦作做煤炭生意。同年5月中旬,被告借口资金周转不灵,骗取原告的光大信用卡透支8000元,至今未还。同年7月,被告借口为原告到校取东西,取走原告农行工资卡,刷取10500元。同年11月,被告再次从原告的农行工资卡里刷取16500元。原告查询工资卡余额时才发现少了钱,遂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答应很快就还,但一直不还。2015年9月12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在高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被告为原告打下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5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是恋人关系。���告透支原告信用卡里的8000元是事实。后面取原告工资卡里的钱也是事实,但不仅是被告一个人取的,原告也取过。具体取了多少次,被告也记不清了。取走的钱用于了双方的开销。2015年9月12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为原告打下了欠条,被告同意归还原告欠款。原告提供了被告所写的欠条一支。欠条载明:“今欠到宋云霞欠到卡一张,卡上9000元人民币,银行卡2万6千元,共计35000元整。欠款人韩卉2015.9.12号”。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中旬,被告借原告的光大信用卡透支8000元。同年7月,被告取走原告农行工资卡10500元。同年11月,被告再次取走原告农行工资卡16500元。2015年9月,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为原告打下欠原告35000元的欠条一支。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8000元、数次取走原告工资卡上的存款27000元,之后,又为原告写下欠条,并表示同意归还原告,说明原、被告对上述款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形成了借款合同之债,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云霞欠款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韩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李闯创人民陪审员  赵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晨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