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3246号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220号南亚风情园“二期澳洲青青”8号楼架空层。法定代表人唐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林泉,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廖树武,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康,男,住广西柳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0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