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蔡立元与陈继秀、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元,陈继秀,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58号原告:蔡立元。委托代理人:蔡红波,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秀。被告:XX。原告蔡立元诉被告陈继秀、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游荣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立元委托代理人蔡红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继秀、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蔡立元起诉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陈继秀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XX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蔡立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证明被告陈继秀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二被告夫妻关系。被告陈继秀、XX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5月18日,被告陈继秀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蔡立元人民币2万元整。被告陈继秀至今未还分文。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陈继秀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继秀应履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由于借款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只能主张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XX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秀、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立元借款2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继秀、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