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熊治高与丰都县董家镇初级中学校劳动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治高,丰都县董家镇初级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治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董家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场上。法定代表人:赵帮满,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熊治高因与被申请人丰都县董家镇初级中学校(以下简称董家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治高申请再审称:董家中学在与熊治高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存在逼迫和欺诈行为,该协议书应为无效,协议书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也为无效。董家中学应当为熊治高补办养老保险,向熊治高支付2个月的护理费4200元,并补发8.5个月的工资。熊治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熊治高主张的涉案《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无效的问题。经审查,2011年9月14日,董家中学职工熊治高在从事工作事务时受伤,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2年9月17日,熊治高与董家中学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董家中学已向熊治高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64649元,董家中学再向熊治高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81672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6672元,50日内支付其余的65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在协议签订后终止。董家中学按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向熊治高支付了81672元。熊治高申请再审称董家中学在与其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存在逼迫和欺诈行为,该协议书应为无效,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也无效。本案中,熊治高在其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与董家中学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并领取了该协议书载明的补助金,该协议书表明双方已就工伤赔偿和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熊治高主张董家中学在订立上述协议书时存在逼迫和欺诈行为,但其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熊治高未能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协议书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其上述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熊治高提出再审请求称董家中学应当为其补办养老保险,向其支付2个月的护理费4200元,并补发8.5个月的工资。因熊治高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董家中学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600元,而上述再审请求已超过其一审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该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熊治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治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