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中民与王汉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民,王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民,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汉兵,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出租车驾驶员,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1339号张中民诉王汉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张中民与被执行人王汉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此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