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宗民、谢尚君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谢**,兰**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被告人谢**。。被告人兰**。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谢**、兰**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谢**、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谢**、兰**等人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平台,在群名为“贝比下流群”的聊天群内,向群成员传播淫秽物品。该聊天群群成员有112人,被告人李**是群主,被告人谢**、兰**作为群成员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期间,该聊天群内累计发布淫秽视频108个,被告人谢**发布淫秽视频45个,被告人兰**发布淫秽视频30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谢**、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桐的证言,视频光盘,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谢**、兰**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建立的群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谢**、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谢**、兰**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兰**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两部、苹果5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