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金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农民,特别授权。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及其代理人,被告人金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1日,因婚姻纠纷被告人金某甲和其父亲金某某在某某村路边与高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金某甲将高某甲打伤。经鉴定,高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金某甲供述;被害人高某甲陈述;证人高某乙、金某某等人证言;情况说明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要求被告人金某甲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当庭提交了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出院证、诊断证明各一份,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费票据一张7241.23元、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一卡通预存款收据小票4张共计520元。被告人金某甲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金某甲和其父亲金某某在某某村路边,因婚姻纠纷与高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告人金某甲将高某甲打伤。经鉴定,高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另查明,高某甲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共计7241.23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为28472元/年。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8月11日上午,我和我父亲金某某还有媒人,到高某丙家说退婚一事,后来没说成,我和高某丙一家人厮打到一块,后来公安机关到了现场。详细情况是,当时商量退婚一事,高某丙突然倒在地上,高某丙的家人拨打了120,高某甲背着高某丙到马路边等120救护车,高某乙拿着凳子和杨某某也一起到了马路边。我和我父亲金某某骑着摩托车到马路上的时候,高某乙拿着小孩子坐的车朝我身上砸了过来,结果就被砸倒了,我们倒地的时候,高某甲拿着凳子朝我父亲砸,��父亲用胳膊挡了一下,凳子弹到高某甲的鼻子上,高某丙、高某乙、高某甲一家人都上来打我,我就用手挥着挡,这时我父亲金某某就拉着他们不让打,高某乙拿着石头砸到我腰上,我父亲让我回家,我就跑着回家,我父亲骑着摩托车准备走,高某丙把我父亲连同摩托车一起拉倒,并朝我父亲背上打,后来我父亲金某某就把摩托车推起来,骑着回家了。我们打架之前高某甲的鼻子没伤,就是他拿凳子砸我父亲金某某,我父亲挡了一下,凳子反弹到他鼻子上。我当时挥着胳膊不让他们打到我。2、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8月11日上午,金某甲和他父亲金某某、媒人金某乙到我家说我女儿退婚的事情,因为他们情绪太激动,说话的语气不好听,我女儿被气晕倒在地上,我拨打了120,并把我女儿抱到大路边等车。金某某父子骑着摩托车从村里出来,金��甲用手指着我说这事情不算完,咱走着瞧。我说这事情本来就不算完,你把我女儿都气成这了。我说完后,他从摩托车上下来动手打我,但是没有打到。我上前揪着他的衣服也没有揪着,他用拳头在我头上打了一拳,我就揪着他的衣服,我估计是在他身上打了一下,然后我们两个人舞扎到一起。我儿子上前拉架也被金某甲弄翻在地上。在舞扎的过程中,他把我的鼻子弄流血了。打了有2分钟左右,金某甲看见我鼻子流血了,他就跑了。他父亲骑着摩托车追上去,带着金某甲回家了。参与打架的就我和金某甲,…我鼻梁骨到医院拍片后确定被金某甲打骨折了,我左眼看东西模糊,还头疼,腰疼。…打架的时候我没有看到其他人,打完后赵某某(牌路村西门组人)上前问我怎么回事,但是我不知道他是否看到事情的经过。3、证人高某乙(高某甲儿子)的证言��证实金某甲和金某某到我家和我父亲商量金某甲和我妹妹高某丙退婚一事,金某甲和金某某说话也很难听,把我妹妹高某丙气晕了,我就打了120,我们到马路上等120的车。金某甲和金某某骑着摩托车从我们这里经过,金某甲对我们说这事还没完。我父亲高某甲说,俺闺女都气成这了,你们还在这说。金某甲下了摩托车和我父亲高某甲厮打到一起,我就上去和金某甲拉扯,结果没打到金某甲,被金某甲打翻在地上,起来后我看见我父亲的脸上全是血,我就赶紧去拉我父亲,金某甲开始往他家方向跑,我父亲在后边追他,我也跑上去抱住我爸,不让他继续追。金某某骑着摩托车追上金某甲将他拉走了,我媳妇报了警,过了一会120车来将我父亲和我妹妹拉走了,随后公安人员就到了现场。我父亲高某甲鼻子被打塌了,当时就流了许多血,他说他的头也很疼,我腰上被打的很红,金某甲受没受伤我不知道。4、证人高某丙(高某甲女儿)的证言。证实金某甲、金某某和金某乙到我家说是要退婚,金某乙对我父母说我写的有退婚条,我让她把退婚条拿出来,金某某说退婚条在家搁着。接着我就问金某甲,你说我写退婚条你拿出来叫我看看(说了三遍),然后我就因为生气晕倒了。当时模模糊糊记得我爸给我背到路边上,还听见有人在吵架,还有金某甲打我爸。我清醒的时候,看见我爸高某甲脸上和身上都是血,鼻子还在不停的流血。5、证人金某某(金某甲父亲)证言。证实大概7月底的时候,高某丙把一张“退婚条”送到我家,和我儿子金某甲退婚了,但没退彩礼。8月11日上午,我、金某甲还有媒人金某乙就一起去高某甲家商量退彩礼一事。在说话的过程中,高某丙坐到地上,看着好像是晕倒了,她父亲打了120,并把她抱到路边去等车。我让儿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走了,刚到大路上坡的时候,高某丙的哥哥高某乙拿起一辆童车砸在我家的摩托车上,摩托车也被砸倒在地上。高某乙先上前打我儿子,高某甲捡起一块石头扔着我儿子的腰部,接着高某乙捡起一块石头也砸向我儿子的腰部。高某甲拿起一个凳子准备砸我儿子,我用手挡了一下,凳子把高某甲的鼻子弄流血了。这个过程中,高某丙和她嫂子、她母亲一直也在打我儿子,还把我儿子穿的上衣撕破。我就赶紧让我儿子跑,高某甲就追着我儿子打。我赶紧扶起摩托车准备去追儿子,高某丙上来拉着我摩托车的后座又把车弄倒了。我赶紧骑着摩托车跑回家了,并给你们派出所报警了。参与打架的有高某甲、高某丙、高某乙、高某丙的母亲、嫂子。我和我儿子没有动手,都是他们在打我俩的时候用手挡。…高某甲的��子流血,是他拿着凳子砸我儿子的时候,我用手挡了一下,凳子挡回去以后碰着鼻子了。…我和我儿子身上有多处擦伤,对方除了高某甲鼻子流血以外,其他人没有受伤。6、证人赵某甲(金某甲母亲)的证言。证实案发下午高某丙到其家发生的情况。7、证人胡某(高某甲儿媳)的证言。证实金某某、金某甲、金某乙到我家对我母亲说金某甲和高某丙退婚的事,当时高某丙就气晕过去了。高某甲把高某丙背到路边等120,过了一会,金某甲和金某某骑个摩托车就来了,金某甲指着高某甲说这事没有完,等等你们要给我个说法。高某甲说你们把我女儿都气成这样了你还这态度,这事都不会这样完了。接着金某甲从摩托车上下来朝高某甲走去,他俩打了起来,高某乙上去拉架,也没有拉住,被金某甲蹬翻在地上。当时我看见高某甲被打的脸上、身上都是血,金某甲跑了,接着金某某也走了。高某甲受伤的部位主要是鼻子和眼,是被金某甲打的。8、证人杨某(高某甲妻子)的证言。证实金某某、金某甲、金某乙到我家,对我说高某丙写了退婚条,看这事咋弄,…高某丙因为生气就晕倒了。高某甲把高某丙抱到路边等120。没一会金某甲和金某某骑个摩托车就来了,金某甲到那就说这事没完,等等你们要给我个说法。高某甲说你把我女儿都气成这样了,这事都不完。这时金某甲就朝高某甲身边去,高某乙赶过去拦他们,被金某甲弄翻在地,金某甲用拳头朝高某甲的脸上打,高某甲被打的满脸是血,金某甲就跑了,我就让胡某报警。高某甲鼻骨骨折、左眼模糊不清、头疼、胸闷,高某甲的伤是被金某甲打的。9、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实同金某甲父子到高某甲家说退婚一事,当时天气太热,加上高���丙正在气头上,说着说着就晕倒了。然后她的家人就赶紧照顾她,并打了120。过了有一段时间,我看见高某乙抱着高某甲,高某甲鼻子流着血,杨某抱着高某丙坐在路边,杨某还跟我说,喜玲,你看你今天引着你侄儿子是来打架的吧。我也没有回答她,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见过高某丙所写的那张退婚条,上面写的内容大概是高某丙与金某甲退婚,高某丙与金某甲再无瓜葛。10、证人赵某乙(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1日上午,我和妻子去西坪村,走到大路边看到高某甲躺在地上,他儿子抱着他,他妻子抱着他女儿高某丙也坐在路边,高某甲的鼻子流血了。我问高某甲怎么回事,高某甲说是金某某的儿子金某甲打住他了,然后我就走了。我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8月份一天(记不清几号),只记得是星期日,我���李某乙斗租了一辆面包车到付店买干货,刚过泰山庙街不久,在车上看见有一个中老年的男子背着一名年轻女子从路边的沟里出来,后面还跟着一个中老年妇女。之后一辆摩托车也出来,他们双方见面就开始吵,两名中老年男子边推边吵,骑摩托车的另一名年轻男子冲过去朝背女子这名中老年男子脸上打了几拳,被打的男子一脸血,年轻男子起来就跑了。12、证人李某乙斗的证言。证实大概8月10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李某某租一辆面包车去买山货,快到西泰山时看到一名男子背着一个姑娘从村里出来,…过了一会,又从村里出来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这两名男子走到前一拨人跟前,还没说两句话就打了起来。骑摩托一名年纪大的男的,先上前在背小女孩的那名男子胸口推了几下,对方也还手了,他们两个就是相互的推搡,另一名骑摩托车的年轻男���也上前猛的在对方的脸上打了数下,骑摩托的那两名男子一看对方脸上有可多血,年轻的那名男子就跑了。这我们也走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当时参与打架一边是背女孩的那名男子,另一边是骑摩托车的一老一少两名男的,就他们三个人,动手打人的主要是年轻的打的,我看到他蹦起来朝对方的脸上打了几下。13、证人郝某(高某甲父亲)的证言。证实我在路边小河旁边的空地上,看到高某甲抱着高某丙在路边坐着,高某乙在旁边。金某某和他儿子也在那里,金某某的儿子在那里舞扎,好像是要去打高某丙,高某甲在那里拦着,金某某的儿子用拳头打着高某甲的鼻子。打完以后金某某和他儿子就骑摩托车走了,然后来了一辆车把高某甲的一家也接走了。14、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我经过高某甲家路口的时候,看到高某甲抱着高���丙在路边,金某某和他的小儿子也在那里。金小娃朝高某甲的鼻子打了一拳就跑了。金小娃先跑,金某某跟在后面,骑了辆摩托车走了。当时我就看见高某甲的鼻子流血了,金某某的儿子金小娃先动的手。15、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范围。16、辨认笔录。经李某乙斗辨认,指出该组7号(金某甲)照片为殴打高某甲的人。17、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各一份。证实高某甲受伤后在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18、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及门诊收费票据5张共计7241.23元。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一卡通预存款收据小票4张共计520元。19、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实高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20、照片14张(辩护人提交,拍摄于2015年9月25日)。证实案发地点及周边环境和郝振东身体情况。2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案发时金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因婚姻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根据符合证据规则的有效票据予以认定,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交通费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票据,本院根据治疗情况酌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7241.23元、误工费645元、护理费1950.2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5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共计10886.48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人金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886.48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宁 念 渠审判员 解 晓 生审判员 张 乐 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杰(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