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无锡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47-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501号H栋,(。法定代表人柯美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小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玉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路155号(海航学院对面),(。申请执行人无锡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南扬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无锡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799761.7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息随本清);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将所负担的诉讼费23599元直接支付给无锡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产。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将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债权400万元,现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扬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