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行初4号起诉人:刘敏。委托代理人:陈耀红。2016年1月15日,本院收到刘敏的起诉状。刘敏在诉状中陈述武穴市亿丽服饰有限公司欠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刘敏诉至武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武穴市亿丽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变更,法院无法送达执行文书。刘敏认为武穴市亿丽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多次向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要求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武穴市亿丽服饰有限公司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资料变更手续,但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刘敏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敏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张郁容审判员 曾红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