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随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6号罪犯王随杰,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随杰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王随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随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侯文才、王随杰等四人预谋扒窃公路上过往货车,并购买三马车、剪钳、撬杠等工具,并租濮阳高新区一村的农家小院储存赃物。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间,驾车携带工具在北环路上,盗窃过往货车装载的铅锭5吨、锌锭1.2吨、花生油50余箱及豆粕、化肥、童装、皮鞋、面纱等物品。案发后,追退被盗的童装及皮鞋。王随杰参与作案12次,共计价值179345元。罪犯王随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3年8月、12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5月、11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3月、8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随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随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