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丽琴与王正顺、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琴,王正顺,王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113号原告王丽琴,现住绥化市。被告王正顺,现住绥化市。被告王凤琴,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琴与被告王正顺、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丽琴以其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琴负担。审判员 杜胜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