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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尚宁食品有限公司与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尚宁食品有限公司,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尚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善江。委托代理人:赵宏军。被执行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8534.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1元,应缴本院案件受理费7450元,申请执行费6028元,合计424013.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4013.58元,款汇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