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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高士洋与大武口区鑫兰林食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洋,大武口区鑫兰林食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洋,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大武口区鑫兰林食府,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68号(森林公园正门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武口区鑫兰林食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075元(其中执行标的70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