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友刚宣告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三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海法特字第8号申请人林三妹,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李荣存,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跃琦,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三妹要求宣告陈友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其夫陈友刚在“新宝航87”轮任船长,于2014年12月13日因船舶沉没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可能生存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友刚死亡。经查:陈友刚,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平潭县,系“新宝航87”轮船长。2014年12月13日,“新宝航87”轮由广东揭阳北上航行途中,在福建泉州崇武以东海域发生自沉事故,陈友刚失踪,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友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友刚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友刚自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林三妹作为陈友刚的妻子,申请宣告陈友刚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友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