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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谢XX与佛山市顺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佛山市顺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谢XX,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230。委托代理人:吴XX,系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道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佛山市顺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名:红塘)(原东澳美厂)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龚XX。上列原告谢XX诉被告佛山市顺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机修工的工作。2014年4月8日14时左右,原告在公司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食指,后经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窑分院诊断为,左拇示指冲压伤、左示指中末节毁损,左拇指节基底撕脱骨折、左拇指末节严重挫裂伤。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愿意赔偿原告40000元,目前已经支付20000元,余款于2015年2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客观原因不付,被告同意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逾期未支付余下的赔偿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7月25日为50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7月25日为506.3元);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病历证明书(编号:医字B0051314、医字B0046386)、病历信息、小结(以下均系原件)、X线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住院的情况4.工资条(打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前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3000元加上加班费。5.工伤赔偿协议书(原件)、收据(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支付赔偿款40000元给原告,并约定该赔偿款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被告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6.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佛南人社伤认(2015)01959号](原件)、佛劳鉴(二)初字2015年1125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在2014年4月8日所受的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6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自动其放弃举证和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员工。2014年4月8日14时许,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食指。经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官窑分院诊断为:左拇示指冲压伤;左示指中末节毁损伤;左拇指末基底撕脱骨折;左拇指末节严重挫裂伤。2015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确认原告在其处进行机修工作时受伤,被告同意赔偿原告40000元,扣除已支付20000元,余下20000元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如客观原因不能支付,同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余下10000元于同年4月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未能付款,被告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因被告未履行该协议支付余下的20000元赔偿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确认原告于2014年4月8日所受的伤属于工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的事宜,该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赔偿款20000元,应予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的诉请,经查,对于赔偿款的利息,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且该违约金与未付余款金额相当,可弥补被告逾期付款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对于违约金的利息,因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均系违约责任形式,如两种违约责任叠加主张,则有失公平。综上,本院对原告两项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XX支付欠款2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25.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宁审 判 员  李昭迎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