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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胜军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胜军,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的(一审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杨庄村。负责人:马晟升,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尚绪敏,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魏述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胜军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胜军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胜军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胜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胜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峰审判员 时顺芝审判员 鞠荣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