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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平晓东、李伟、余保成容留妇女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晓东,李伟,余保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山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晓东,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1991年8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李伟,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2015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余保成,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1984年1月9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窃、流氓犯、反革命煽动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晓东、李伟、余保成容留妇女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延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晓东、李伟、余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平晓东、李伟容留妇女在二人合伙开设位于屏山县屏山镇荣新时代广场“新月按摩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利润,被告人余保成负责该按摩店日常管理。2015年3月25日凌晨,曲摸某某、阿候某某、李某、徐某某四人在该店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平晓东上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平晓东、李伟、余保成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保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晓东辩称“新月按摩店”是自己一个人开的,李伟不是老板,被告人余保成称自己在案中的作用小,自己身体残疾,希望能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辩称自己不是“新月按摩店”的合伙人,老板是平晓东,自己只是帮他看过几次店子,并提出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不真实的,讯问当天自己喝醉了酒,意识不清楚,民警采用诱供的方式,让自己作出了不真实的供述。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1月15日后,被告人平晓东、李伟容留妇女在二人合伙开设位于屏山县屏山镇荣新时代广场“新月按摩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利润,被告人余保成负责该按摩店日常的管理。2015年3月25日凌晨,曲某、阿某与李某、徐某在该店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平晓东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屏山县公安局屏山镇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25日屏山镇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并于同日立案。2.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曲某、阿某、徐某卖淫嫖娼的地点位于屏山县屏山镇荣新时代广场“新月按摩店”。3.检查证、笔录,证实屏山县屏山镇派出所民警对屏山镇荣新时代广场“新月按摩店”进行检查。4.视频资料,证实屏山县公安局屏山镇派出所对被告人平晓东、李伟、余保成讯问时的同步录像。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附件、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曲某、李某、阿某、徐某均因2015年3月25日在屏山县屏山镇荣新时代广场“新月按摩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屏山县公安局给予了四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现已执行完毕。6.证人证言(1)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24日我陪2个同事到“菲美斯酒店”旁边一家按摩店耍小姐,余保成说“包夜”600元,“快餐”180元,我2个同事选择了“快餐”后,就与2个女的进店了,徐某和阿某、李某和曲某就一起上楼了,大约五六分钟后,他们才下来,接着警察就来了。辨认出了余保成、曲某、阿某。(2)阿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农历1月15日后去“新月按摩店”从事卖淫,3月24日晚上我和曲某在外面耍的时候接到余保成的电话说有生意做,于是我们就回到店里与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做完事情后,警察就来了,平时我们做了生意就会把钱给平晓东,平晓东不在的时候,李伟来,偶尔余保成来,店子是平晓东和李伟合伙开的。辨认出了平晓东、李伟、余保成。(3)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新月按摩店”卖淫,不清楚店子老板的名字,平时喊他们“三哥”、“六哥”,余保成看店子,2015年3月24日23时左右有三个男的来店子,他们跟余保成讲好价格,后来其中两个男的分别搂着我和阿某上了楼,事后我们下楼来就看见派出所的人来检查了。辨认出了平晓东、李伟、余保成。(4)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24日晚上,我和彭某、李某去“新月按摩店”耍小姐,余保成接待了我们,和他谈好价钱后,就来了二名小姐,我和阿某发生了关系,并拿了180元钱给她。辨认出了阿某、曲某、余保成。(5)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4日晚上,我和彭某、徐某到“新月按摩店”耍小姐,当时余保成看店子,谈好价钱后,小姐就来了,我和曲某发生了关系。辨认出了阿某、曲某、余保成。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平晓东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5年2月20多号的时候,我和李伟在屏山镇新时代广场开了家“新月按摩店”,过完大年15,来了2个女的到我们店里卖淫,她们每做一起生意“快餐”收150元,包夜收500元,我们再从中抽取50元到100元,我和李伟不在店里的时候就喊余保成看店子。辨认出了阿某、曲某。(2)李伟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按摩店是我和平晓东在2015年正月间开的,在店子里卖淫的二名女子到我们店子里从事卖淫活动已经20多天了,她们是自己来的,我们提供食宿,她们接一个客人如果是“快餐”就收150元,如果是包夜就收500元,然后她们再从中抽取钱给我们,平时平晓东在的时候他负责照顾生意,他不在的时候都是由我照顾生意,我们都不在的时候,平晓东就喊余保成看店子,我们收到的钱都用来交房租、水电、生活开销。辨认出了平晓东、余保成、阿某、曲某。(3)余保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平晓东不在店子时,就会喊我帮他看店子,主要是接待来嫖娼的客人,和客人谈价格并从卖淫女那里收提成,平晓东没有开工资给我,我在店子里吃,平晓东平时也会一包二包的买烟给我抽,2015年3月24日晚上有三个男的来说耍小姐,我和他们谈好价格后,并打电话把外出的小姐喊回店里,两个小姐回来后,其中两个男的就和小姐上楼了,我就回家了。辨认出了平晓东、阿某、曲某。8.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依法扣押被告人平晓东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9.四川高级人民法院(83)川法刑一字第1361号及屏山县人民法院(1991)刑审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余保成因盗窃、流氓犯、反革命煽动犯于1984年1月9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平晓东因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8月22日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0.情况说明,证实视频资料中显示时间为2007年,是因为执法记录仪系统时间默认为2007年,而侦查员未及时对执法记录仪系统进行更改。11.人口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屏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25日6时许,民警在新月按摩店门口将李伟传唤到案,2015年3月25日7时许平晓东自己到屏山镇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25日9时许,公安机关到余保成的家里将其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晓东、李伟在自己开设的按摩店内容留二名妇女卖淫的行为,被告人余保成负责店里日常管理的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虽不宜区分主从,但综合全案,被告人平晓东、李伟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大于被告人余保成,被告人余保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晓东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晓东辩解称“新月按摩店”是其一个人开的,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伟辩解称自己不是“新月按摩店”的老板,公安机关在其醉酒状态的时候进行诱供而让其作出了不真实的供述,经查,有证人证言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并相互印证,且同步录音录像中被告人李伟的神情无异常,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平晓东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李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余保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平晓东的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被告人李伟的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余保成的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三被告人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审判员  胡丽娟人民陪审判员罗德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红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