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孟曙光与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曙光,范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305号原告孟曙光,女,汉族,无职业。被告范兵,男,民族、职业不详。原告孟曙光诉被告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1日,被告范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5‰,被告范兵出具欠据一枚,借款后范兵向原告支付利息2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要求被告范兵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范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被告范兵向原告孟曙光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范兵出具借条一枚。双方约定月息为15‰。借款发生后,被告范兵向原告支付了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利息2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范兵向原告孟曙光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范兵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且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曙光欠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自2012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范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丽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