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金满与钱敏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满,钱敏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朱金满。被告钱敏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满与被告钱敏鑫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迪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