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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9月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临朐县南环路建材市场南北路美洁建材门市南侧处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行人郑某乙相撞,致郑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到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郑某乙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吕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乙的家属341100元,并取得被害人郑某乙的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前科查询、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郑某甲的证言,笔录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及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志海审 判 员  李建福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