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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祝祖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27号罪犯祝祖祥,男,汉族,1945年9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阜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祖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祝祖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祝祖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祖祥系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祖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