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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臧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第64号原告臧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