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臧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第64号原告臧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