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黄威与翟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翟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黄威,男,1993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住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朱家庄*组。被告翟佳佳,男,199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6********,住淮安市翔宇中道***号亿力未来城**号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威与被告翟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