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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与董长河价格欺诈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8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平,该局工作人员,副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董长河,男,1961年8月13日生,住灵宝市,系老五粮油业主。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灵宝市物价办公室对被执行人董长河价格欺诈一案作出的灵价办罚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作出的灵价办罚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作出的灵价办罚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警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第二项“罚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作出的灵价办罚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罚款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二、对第一项“警告”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晓军审 判 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