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县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王某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县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诉称:2002年1月26日(2001年农历12月24日)被申请人王某独自一人外出务工,十多年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2013年7月申请人曾向素朴派出所报案,至今被申请人依然无法联系,故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某失踪。经查: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原住贵州省黔西县,系申请人张某某儿子。2002年1月26日(2001年农历12月24日)被申请人王某独自一人外出务工,十多年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2013年7月申请人曾向素朴派出所报案,至今被申请人依然无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02年1月26日(2001年农历12月24日)被申请人王某独自一人外出务工,14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王某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某某作为王某之母,现申请宣告王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 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万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