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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7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经查,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11日生一女儿,郭益宁。原告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被告郭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齐某与被告郭某自愿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郭益宁由被告郭某抚养,原告齐锦丽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一年一给付,于当年的1月1日给付,至郭益宁18周岁止。2016年2月份至12月份的抚养费3850元,于2016年1月22日给付。原、被告无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