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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树海与尹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海,尹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1民初第52号原告郑树海,男,1963年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尹长贵,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长宝,男,农民。原告郑树海与被告尹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党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树海与被告尹长贵的委托代理人尹长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树海诉称,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到我家跟我借款人民币3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3分,还款期限6个月,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条,但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我曾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0日开始至2016年1月6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郑树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郑树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自然身份。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欠条1张,日期2015年4月30日,借款人尹长贵,本金30000元,月利息3分,期限6个月,证明被告欠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尹长贵辨称,原告所述完全属实,我愿意还款,但目前经济比较困难,暂时还不上。被告尹长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4月30日,被告尹长贵向原告郑树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息3分。当日被告尹长贵向原告郑树海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欠条一张.然而到期后原告郑树海在向被告尹长贵索要该款时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还。本院认为,被告尹长贵从原告郑树海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尹长贵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郑树海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双方约定的月利息3分,因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该约定无效。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按月利息2分计算,因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利息计算方式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则仍按月利率2分计算。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长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树海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本金以30000元计算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诉讼费670元由被告尹长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