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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飞阳汽车租赁部与方辅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飞阳汽车租赁部,方辅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812号原告:衢州市柯城飞阳汽车租赁部,注册号330802604029777,住所地:衢州市荷花四路469号。经营者:商雪洋。被告:方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衢州市柯城飞阳汽车租赁部与被告方辅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方辅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辅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飞阳汽车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方辅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飞阳汽车租赁部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