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853号原告周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