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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0202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杨家俊,扬州市东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家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有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对家庭、对小孩不负责任,且嫌弃原告,被告还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2015年3月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供了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同年生有一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陈某于2015年春节后离家外出。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发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要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出发,审视、规范自己的言行,加强沟通,珍惜婚姻,珍爱家庭。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郑迎红人民陪审员  练 玮人民陪审员  谭文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