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建彬与梁火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彬,梁火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51号原告梁建彬,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被告梁火权,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彬与被告梁火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梁建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