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5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建彬与梁火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彬,梁火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51号原告梁建彬,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被告梁火权,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彬与被告梁火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梁建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