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罗晓康与陈有钦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康,陈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罗晓康。被执行人陈有钦。本院(2016)鄂068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有钦未履行给付罗晓康借款9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陈有钦工资收入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普光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