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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罗晓康与陈有钦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康,陈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罗晓康。被执行人陈有钦。本院(2016)鄂068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有钦未履行给付罗晓康借款9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陈有钦工资收入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普光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