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字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字1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海曼、李婷玉(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