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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字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字1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海曼、李婷玉(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