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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华芳与东营创意宝贝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芳,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李华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6439910-2。代表人刘萍,校长。原告李华芳与被告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华芳诉称,2014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东营区济南路19号304号商铺,租赁期5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原告同意租金分六期支付,第一期租金12万元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3月30日,第二期租金5万元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第三期租金17万元的付款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第四期租金18万元的付款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第五期租金的付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金额19万元,第五期租金19万元的付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第六期租金20万元的付款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要求每天欠租金的3%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达15天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租赁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交纳了两期租金,2015年3月15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缴纳第三期房租,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3月31日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在原告强烈要求下,被告的工作人员搬出商铺,但原告一直无法联系被告交接钥匙。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无故拖欠租金的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6986元、滞纳金210元、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被告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原告李华芳(出租方)与被告东营创艺术宝贝培训学校(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商铺地址位于东营区济南路19号304号商铺,建筑面积169.79平方米,租赁期共计五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租金分六期支付,第一期租金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3月30日,金额12万元,第二期租金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金额50000元,第三期的付款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金额17万元……在签署本合同时,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15000元的押金,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给出租方房屋造成损害,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3%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15天,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将房屋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赔偿违约金5万元,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赔偿违约金5万元。”合同并约定了其余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房屋押金15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2014年3月31日,被告交纳第一期租金12万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交纳第二期租金5万元。第三期租金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工作人员现已搬离出租房屋,但未向原告办理房屋交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芳与被告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3月15日交纳第三期租金,但被告逾期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原告因被告存在违约而向本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华芳与被告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东营创艺宝贝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芳租金6986元、滞纳金210元;三、驳回原告李华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1180元,被告负担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星红人民陪审员  董翠景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