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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9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军荣,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鸽 更多数据: